二十四史魏书资治通鉴我的字典
《魏书》北齐·魏收等撰
目录首卷上一卷下一卷末卷
卷一百〇七(二〇) 志九 律历(下) 兴和历

  孝静世,《壬子历》气朔稍违,荧惑失次,四星出伏,历亦乖舛。兴和元年十月,齐献武王入邺,复命李业兴,令其改下,立《甲子元历》。事讫,尚书左仆射司马子如、右仆射隆之等表曰:

  自天地剖判,日月运行,刚柔相摩,寒暑交谢,分之以气序,纪之以星辰,弦望有盈缺,明晦有修短。古先哲王则之成化,迎日推策,各有司存,以天下之至王,尽生民之能事,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及卯金受命,年历屡改,当涂启运,日官变业,分路扬镳,异门驰骛,回互靡定,交错不等。岂是人情浅深,苟相违异?盖亦天道盈缩,欲止不能。

  正光之历既行于世,发元壬子,置差令朔。测影清台,悬炭之期或爽;候气重室,布灰之应少差。伏惟陛下当璧膺符,大横协兆,乘机虎变,抚运龙飞,苞括九隅,牢笼万宇,四海来王,百灵受职。大丞相、渤海王降神挺生,固天纵德,负图作宰,知机成务,拨乱反正,决江疏河,效显勤王,勋彰济世。功成治定,礼乐惟新,以履端归余,术数未尽,乃命兼散骑常侍执读臣李业兴,大丞相府东阁祭酒、夷安县开国公臣王春,大丞相府户曹参军臣和贵兴等,委其刊正。但回舍有疾徐,推步有疏密,不可以一方知,难得以一途揆。大丞相主簿臣孙搴,骠骑将军、左光禄大夫臣晔,前给事黄门侍郎臣季景,渤海王世子开府谘议参军事、定州大中正臣崔暹,业兴息国子学生、屯留县开国子臣子述等,并令参预,定其是非。

  臣等职司其忧,犹恐未尽。窃以蒙戎为饰,必藉众腋之华;轮奂成宇,宁止一枝之用。必集名胜,更共修理。左光禄大夫臣卢道约,大司农卿、彭城侯臣李谐,左光禄大夫、东雍州大中正臣裴献伯,散骑常侍、西兖州大中正臣温子升,太尉府长史臣陆操,尚书右丞、城阳县开国子臣卢元明,中书侍郎臣李同轨,前中书侍郎臣邢子明,中书侍郎臣宇文忠之,前司空府长史、建康伯臣元仲悛,大丞相法曹参军臣杜弼,尚书左中兵郎中、定阳伯臣李溥济,尚书起部郎中臣辛术,尚书祠部郎中臣元长和,前青州骠骑府司马、安定子臣胡世荣,太史令、卢乡县开国男臣赵洪庆,太史令臣胡法通,应诏左右臣张喆,员外司马督臣曹魏祖,太史丞郭庆,太史博士臣胡仲和等,或器标民誉,或术兼世业,并能显微阐幽,表同录异,详考古今,共成此历。甲为日始,子实天正,命历置元,宜从此起。运属兴和,以年号为目,岂独太初表于汉代,景初冠于魏历而已。谨以封呈,乞付有司,依术施用。

  诏以新历示齐献武王田曹参军信都芳,芳关通历术,驳业兴曰:“今年十二月二十日,新历岁星在营室十二度,顺,疾;天上岁星在营室十一度。今月二十日,新历镇星在角十一度,留;天上镇星在亢四度,留。今月二十日,新历太白在斗二十五度,晨见,逆行;天上太白在斗二十一度,逆行。便为差殊。”

  业兴封曰:

  岁星行天,伺候以来八九余年,恒不及二度。今新历加二度。至于夕伏晨见,纤毫无爽。今日仰看,如觉二度,及其出没,还应如术。镇星,自造《壬子》元以来,岁常不及,故加《壬子》(阙)度,亦知犹不及五度,适欲并加,恐出没顿校十度、十日,将来永用,不合处多。在白之行,顿疾顿迟,取其会归而已。近十二月二十日,晨见东方,新旧二历推之,分寸不异。行星三日,顿校四度。如此之事,无年不有,至其伏见,还依术法。

  又芳唯嫌十二月二十日星有前却。业兴推步已来,三十余载,上算千载之日月星辰有见经史者,兴凉州赵匪攵、刘义隆廷尉卿何承天、刘骏、南徐州从事史祖冲之参校,业兴《甲子元历》长于三历一倍。考洛京已来四十余岁,五星出没,岁星、镇星、太白,业兴历首尾恒中,及有差处,不过一日二日、一度两度;三历之失,动校十日十度。荧惑一星,伏见体自无常,或不应度。祖冲之历多《甲子历》十日六度,何承天历不及三十日二十九度;今历还与《壬子》同,不有加增。辰星一星,没多见少,及其见时,与历无舛,今此亦依《壬子》元不改。太白、辰星,唯起夕合为异。业兴以天道高远,测步难积,五行伏留,推考不易,人目仰窥,未能尽密,但取其见伏大归,略其中间小谬,如此历便可行。若专据所见之验,不取出没之效,则历数之道其几废矣。夫造历者,节之与朔贯穿于千年之间,闰余斗分推之于毫厘之内。必使盈缩得衰,间限数合,周日小分不殊锱铢,阳历阴历纤芥无爽,损益之数验之交会,日所居度考之月蚀,上推下减,先定众条,然后历元可求,犹甲子难值。又虽值甲子,复有差分,如此踳驳,参错不等。今历发元甲子,七率同遵,合璧连珠,其言不失。法理分明,情谓为可。如芳所言,信亦不谬。但一合之里星度不验者,至若合终必还。依术,镇星前年十二月二十日见差五度,今日差三度;太白前差四度,今全无差。以此准之,见伏之验,寻效可知,将来永用,大体无失。

  芳又云,以去年十二月中算新历,其镇星以十二月二十日在角十一度留,天上在亢四度留,是新历差天五度;太白、岁星并各有差。校于《壬子》旧历,镇星差天五度,太白岁星亦各有差,是旧历差天为多,新历差天为少。凡造历者,皆须积年累日,依法候天,知其疏密,然后审其近者,用作历术。不可一月两月之间,能正是非。若如荧惑行天七百七十九日,一迟、一疾、一留、一逆、一顺、一伏、一见之法,七头一终;太白行天五百八十三日,晨夕之法,七头一终;岁星行天三百九十八日,七头一终;镇星行天三百七十八日,七头一终;辰星行天一百一十五日,晨夕之法,七头一终。造历者必须测知七头,然后作术。得七头者造历为近,不得头者其历甚疏,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自五帝三代以来及秦、汉、魏、晋,造历者皆积年久测,术乃可观。其仓卒造者,当时或近,不可久行。若三四年作者,初虽近天,多载恐失。今《甲子》新历,业兴潜构积年,虽有少差,校于《壬子元历》,近天者多。若久而验天,十年二十年间,比《壬子元历》,三星行天,其差为密。

  献武王上言之,诏付外施行。

  上元甲子以来至春秋鲁隐公元年,岁在己未,积二十九万二千七百三十六,算上。

  甲子之岁入甲戌纪已来,积十二万四千一百三十六,算上。

  上元甲子以来,至大魏兴和二年岁在庚申,积二十九万三千九百九十七,算上。

  甲子之岁入甲戌纪至今庚申,积十二万五千三百九十七,算上。

  元法,一百一万一千六百。(三统之数。)

  统法,三十三万七千二百。(二纪之数。)

  纪法,十六万八千六百。(千部成纪,日数至十。)

  部法,一万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岁,得日月余皆尽之年数。)

  度法,一万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岁,得此数。)

  日法,二十万八千五百三十。(三十乘章月,得此数。)

  气时法,一千四百五。(小二分度法,得一时之数。)

  章岁,五百六十二。(二十九章、十一年减闰余,二万一百七十八年减右一闰月。)

  章闰,二百七。(五百六十二年之闰月数。)

  章月,六千九百五十一。(五百六十二年之月数并闰。)

  章中,六千七百四十四。(五百六十二年月除闰月数。)

  周天,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度法通度,内斗分之数。)

  通数,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日法通二十九日,内经月余之数。)

  没分,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余数通经没六十九,内分五万七千二百四十四得此数。)

  余数,八万八千四百一十七。(度法通一年下五,内斗分之数。)

  没法,八万八千四百一十七。(一年之内成甲之外分数。)

  斗分,四千一百一十七。(从斗量周天至此,不成度之分。)

  虚分,九万七千八百八十三。(经月二十九日外少此,不满三十日。)

  小分法,二十四。(二十四气除周天分之数也。)

  岁中,十二。(十二月之中气。)

  会数,一百七十三。(月一出一入黄道之日数,周髀六二十三分月之二十也。)

  会余,六万七千一百一十七。(百七十二日外不成日之分。)

  会通,三千六百一十四万二千八百七。(以日法通百七十三,内会余之数。)

  会虚,十四万一千四百一十三。(会余之外不成度之数。)

  周日,二十七。(周天用日月行数除。)

  周余,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一。(周天用日外及本处之分数。)

  通周,五百七十四万五千九百四十一。(日法通二十七,内分。)

  周虚,九万二千八百九十九。(用余外不成日之数。)

  小周,七千五百一十三。(月一日行之数。)

  月周,二十二万五千三百九十。(通小周,内度数。)

  朔望合数,十四。(半经月日数。)

  度余,十五万九千五百八十八半。(半经月日余。)

  入交限数,一百五十八度。(月出入黄道减半月之数。)

  度余,十一万六千五十八半。(减半月小余之外。)

  推月朔弦望术第一

  推积月术曰:置入纪以来尽所求年,减一,以章月乘之,章岁如一,所得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三百五十五以上,其年有闰。余五百一十五以上,进退在天正十一月前后,以冬至定之。

  推积日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日法如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命以余以纪,(今命以甲戌纪。)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

  求次月朔术曰: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十一万六百四十七,满除如上,命以纪,算外,即次月朔日。其小余满虚分九万七千八百八十三者,其月大;减者,其月小。

  求上下弦望术曰:加朔大余七、小余七万九千七百九十四、小分一。小分满四,从小余;上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命以纪算,即上弦日。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

  推二十四气闰术第第二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入纪以来尽所求年,减一,以余数乘之,部法如一,为积没,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日。

  求次气术曰:加大余十五、小余三千六百八十四、小分一,小分满小分法二十四,从小余;小余满部法,从大余一,命如止,算外,即次气日。

  推闰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十二乘之,满章闰二百七得一,月余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数起天正十一月,算外,即闰月。闰月有进退,以无中气定之。

  推闰又法术曰:以岁中乘闰余,加章闰得一,盈章中六千七百四十四,数起冬至,算外,中气终闰月也。盈中气在朔若二日,即前月闰。

(图表见原文)

  推合朔却去度表里术第三

  推合朔却去交度术曰:置入纪以来朔积分,又以所入纪交会差分并之,(甲戌纪交会差分二千六百五十二万二千六百四十九。)以会通去之,所得为积交;不尽者,以日法约之,为度,不尽者为度余,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却去交度及度余。

(图表见原文)

  求次月却交度术曰:加度二十九、度余十一万六百四十七,度余满日法从度,度满会数去之,亦除其会余,即次月朔却去交度及度余。

  求望却去交度术曰:加度十四、度余十五万九千五百八十八半,满除如上,郎望却去交度及度余。

  推月在日道表里术曰:置入纪以来朔积分,又以纪交会差分并之,倍会通去之,余以会通减之,得一减者,为月在日道里;无所得者,为月在日道表。

  求次月表里术曰:加次月度及度余,加表满会数及会数余,则在里;加里满会数及会余,则在表。

  推交道所在日术曰:以十一月朔却去交度及余减会数及会余,会余若不足减者,减一度,加日法乃减之;又以十一月朔小余加之,满日法从度,余为度余,即是天正十一月朔前去交度及余,如历月大小除之,起天正月十一月,不满月者为入月,算外,交道所在日。又以岁中乘入月小余,日法除之,所得命以子,算外,即交道所在辰。其交在望前者,其月朔则交道,望则月蚀。交在望后者,其月月蚀,后朔交会。交正在望者,月月蚀既,前后朔交会。交正朔者,日蚀既,前后月望皆月蚀。

  求后交月及日术曰:以会数及会余加前八月算及余,余满日法从日,日如历月大小除之,起前交月,算外,即后交月及日。以次放之。

  推交会起角术曰:其月在外道,先会后交者,亏从东南角起;先交后会者,亏从西南角起。其月在内道,先会后交者,亏从西北角起,合交中者,蚀之既。其月蚀在日之冲,起角亦如之。

  推蚀分多少术曰:其朔望去交度及度余如入交限数一百五十八度、度余十一万六千五十八半以上者,以减会数及会数余,余为不蚀度。若朔望去交度如朔望合数十四度、度余十五万九千五百八十八半以下者,即是不余度。皆以减十五,余为蚀分。朔望去交度尽者,蚀之既。

  推合朔月蚀入迟疾历盈缩术第四

  推合朔入迟疾历术曰:置入纪以来朔积分,又以所入纪迟疾差分并之,(甲戌纪迟差分二百三十五万二千一百九十一。)以通周去之,所得日余周;不尽者,以日法约之,为日,不尽者为日余。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月十一月合朔入历日。

  求次月入历日术曰:加一日、日余二十万三千五百四十六,日蚀满从日日法,日满周日及周余去之,命如上,算外,即次月入历日。

  求望入历术曰:加日十四日、馀十五万九千五百八十八半,满除如上,算外,即望入历日。

(图表见原文)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馀,术曰: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下损益率,以小周七千五百一十三除之,所得捐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积分盛者,以减本朔望小余;缩者,加之。加之满日法者,交会加时在后日;减之,不足减者,减一日,加日法乃减之,交会加时在前日。月蚀者,随定大小蚀余为定日加时,

  推加时术曰:以岁中乘定小余,日法除之,所得命以子,算外。朔望加时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半又有余者,三之,如法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满半法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强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弱为一辰弱。随所在辰而命之,即其强弱。日之冲为破,月在破下蚀。

  推日月合朔弦望度术第五

  推日度术曰:置入纪以来朔积日,以日度法一万六千八在六十乘之,满周天去之,余以日度法约之为度,余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满宿者,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半日所在度及分。

  推日度又法,术曰:置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斗分四千一百一十七,以冬至去朔日数减一,以减周天度,冬至小余减斗分;斗分不足减者,减一度,加日度法乃减之。命起如上,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

  求日次月次日所在度术曰:月大者加度三十,月小者加度二十九,次日者加度一,宿次除之,遥斗除其分。

  推合朔日月共度术曰:以章岁五百六十二乘朔小余,以章月六千九百五十一除之,所得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加夜半日度分,分满日度法从度,命如上,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共度。

  推合朔日月共度又法,术曰:加度二十九、大分八千九百四十五、小分六千九百一十九,小分满章月从大分;大分满日度法从度,宿次除之,迳斗去其分,算外,即次月合朔日月共度。

  推月度术曰:置入纪以来朔积日,以周二十二万五千三百九十乘之,满周天去之。余以日度法约之为度,余为度分,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满宿者,算外,即年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

  推月度又法,术曰:以小周乘朔小余为实,章岁乘日法为法,实如法得一为度;不满法者,以章月除之为大分,余为小分。所得以减合朔度及度分,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

  求次月月度术曰:月小,加度二十二、分七千三百七十三,月大,加度三十五、分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三,分满日度法从度,宿次除之,不满宿者,算外,即月次月所在度。

  求次日月度术曰:加度十三、分六千二百一十,分满日度法从度,除如上,算外,即月次日所在度。

  求弦望日所在度术曰:加合朔度七、大分六千四百五十一、小分三千四百六十一、微分二,微分满四从小分,小分满章月从大分,大分满日度法从度,命如上,算外,即上弦日所在度。又如,得望、下弦、后月合朔。

  求弦望月所在度术曰: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一万一千六百九十五、小分五千二百二十五、微分一,满除如上,算外,即上弦日月所在度。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朔。

(图表见原文)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一万六千八百六十分度之四千一百一十七,通之,得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名曰周天。

  推土王灭没卦候上朔术第六

  推土王日术曰:置四立大小余,各减其大余十八、小余四千四百二十、小分十八、微分二,大余不足减者,加六十乃减之;小余不足减者,减一日,加部法乃减之;小分不足减者,减小余一,加小分法二十四乃减之;微分不足减者,减小分一,加五,然后皆减之。命以纪,算外,即四立前土王日。

  推土王又法,术曰: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六千六百三十一、小分六、微分三,微分满五从小分,小分满小分法从小余,小作法满部法从大余一,命以纪,算外,即季冬土王日。

  求次季土王日术曰:加大余九十一、小余五千二百四十四、小分六,小分满小分法从小余,小余满部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命以纪,算外,即次季土王日。

  推灭没术曰:因冬至积没有小余者,加积没一,以没分乘之,以没法八万八千四百一十七除之,所得为积日,不尽为没余。六方旬去积日,不尽为没日,命以纪,算外,即所求天正十一月冬至后没日。

  求次没灭术曰:加没日六十九、没余五万七千二百四十四,没余满没法从没日,没日满六十去之,命以纪,算外,即次没日。余尽者为灭。

  求次没术曰:加没日六十九、没余一万九百一十五、没分六万二千二百八十五,没分满没法从没余,没余满部法从没日。命起前没月,历月大小除之,不满月者,即后没日及没余、没分。命曰如上,算外,即次没日。

  推四正卦术曰:因冬至大小余即《坎卦》用事日,春分即《震卦》用事日,夏至即《离卦》用事日,秋分即《兖卦》用事日。《中孚》因《坎卦》。

  求次卦术曰:加《坎卦》大余六,小余一千四百七十三、小分十四、微分四,微分五分从小分,小分满小分法从小余,小余满部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命以纪,算外,即《复卦》用事日。

  十一月,《未济》、《蹇》、《颐》、《中孚》、《复》。

  十二月,《屯》、《谦》、《睽》、《升》、《临》。

  正月,《小过》、《蒙》、《益》、《渐》、《泰》。

  二月,《需》、《随》、《晋》、《解》、《大壮》。

  三月,《豫》、《论》、《蛊》、《革》、《史》。

  四月,《旅》、《师》、《比》、《小畜》、《乾》。

  五月,《大有》、《家人》、《井》、《咸》、《姤》。

  六月,《鼎》、《丰》、《涣》、《履》《遯》。

  七月,《恒》、《节》、《同人》、《损》、《否》。

  八月,《巽》、《萃》、《大畜》、《贲》、《观》。

  九月,《归妹》、《无妄》、《明夷》、《困》、《剥》。

  十月,《艮》、《既济》、《噬嗑》、《大过》、《坤》。

  四正为方伯,《中孚》为三公,《复》为天子,《屯》为诸侯,《谦》为大夫,《睽》为九卿,《升》还从三公,周而复始。

  九三应上九,清净、微温、阳风;九三应上六,降赤、决温、阴雨。六三应上六,日泽、寒、阴雨;六三应上九,曲尘、决寒、阳风。诸卦上有阳爻者阳风,上有阴爻者阴雨。

  推七十二候术曰:因冬至大小余即虎始交日,加大余五、小余一千二百二十八、微人一,微分满三从小分,小分满小分法从小余,小余满部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命以纪,算外,依次候日。

(图表见原文)

  推上朔术曰:置入纪以来尽所求年,减一,以六律乘之,以六旬去之,不尽者命以甲子,算外,即上朔日。

  推五星见伏术第七

  上元甲子以来至《春秋》鲁隐公元年,岁在己未,积二十九万二千七在三十六算。

  上元甲子以来至今大魏兴和二年,岁在庚申,积二十九万三千九百九十七算。

  木精曰岁星,其数六百七十二万三千八百八十八。

  火精曰荧惑,其数一千三百一十四万九千八十三。

  土精曰镇星,其数六百三十七万四千六十一。

  金精曰太白,其数九百八十四万三千八百八十二。

  水精曰辰星,其数一百九十五万三千七百一十七。

  推五星术曰:置上元以来尽所求年,减一,以周天乘之,为五星之实;各以其数为法,除之,所得为积合,不尽为合余。以合余减法,余为入岁度分。以日度法约之,所得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后晨夕合度算及度余。其金、水,以一合日数及合余减合度算及度余,得一者为晨,无所得者为夕;若度余不足减者,减合度算一,加日度法乃减之。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满宿者,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后晨夕合度及度余。

  径推五星术曰:置上元以来尽所求年,减一,如法算之。合度余满日度法,加合度算一,合度算满合终日数去之。亦以合终日余减合度余,若不足减者,减合度算一,加周虚。所得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后晨夕合度算及度余。其求金水及命度,皆如上法。

  求星合月及日术曰:置冬至去朔日数,减一,加合度算。冬至小余以加合度余,合度余满日度法去之,加合度算一。合度算变成合日算,合度余为日余,命日起天正十一月,如历月大小除之,不满月者,算外,即星合月及日。有闰以闰计之。

  求后合月及日术曰:以合终日数及合终日余加前入月算及余,余满日度法后日一日,如历月大小除之,起前合月,算外,即后合月及日。其金、水以日合数及一合日余加之,加夕得晨,加晨得夕也。

  求后合度术曰:以行星度余加前合度及度余,度余满日度法从度,命起前合度,宿次除之,不满宿者,算外,即后合度余。迳斗除其分,其分四千一百一十七。

  岁星:合终日数三百九十八,合终日余一万二千六百八,周虚三千二百五十二,行星三十三度,度余八千四百九十一。

  岁星:晨与日合,在日后伏,十六日、日余六千八百四,行星二度、度余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晨见东方,顺,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复留,二十五日。复顺,迟,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六日、日余六千八百四,行星二度、度余一万三千一百七十六,而与日合。

  荧惑:合终日数七百七十九,合终日余一万五千一百四十三,周虚一千七百一十七,行星四十九度,度余六千九百九。

  荧惑:晨与日合,在日后伏,七十一日、日余一万六千一,行星五十五度、度余一万三千九百四十三。晨见东方,顺,疾,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复留,十一日。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复顺,疾,日行十四分,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一日、日余一万六千二,行星五十五度、度余一万三千九百四十三,而与日合。

  镇星:合终日数三百七十八,合终日余九百八十一,周虚一万五千八百七十九,行星十二度,度余一万三千七百二十四。

  镇星:晨与日合,在日后伏,十八日、日余四百九十,行星二度、度余六千八百六十二。晨见东方,顺,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三十六日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复留,三十六日。复顺,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八日、日余四百九十一,行星二度、度余六千八百六十二而与日合。

  太白:合终日数五百八十三,合终日余一万四千五百二,周虚二千三百五十八,行星二百九十一度,(亦曰一合日数。)度余一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亦曰一合日数。)

  太白:夕与日合,在日前伏,四十一日、日余一万五千六百八十一,行星五十一度、度余一万五千六百八十一。夕见西方,顺,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顺,迟,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顺,大疾,日行十五分之十二,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八日而旋。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与日晨合。

  太白:晨与日合,在日后,伏六日,退四度。晨见东方,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而留。不行,八日。顺,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曰行三十三度。顺,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顺,大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四十一日、日余一万五千六百八十一,行星五十一度、度余一万五千六百八十一,而与日夕合。

  辰星:合终日数一百一十五,合终日余一万四千八百一十八,周虚二千四十四,行星五十七度,(亦曰一合日数。)度余一万五千八百三十八。(亦曰一合日数。)

  辰星:夕与日合,在日前伏,十七日、日余一万五千八百四十八,夕见西方,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顺,迟,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而留。不行,四日。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六度,而与日晨合。

  辰星:晨与日合,在日后伏,十一日,退六度。晨见东方而留,不行,四日。顺,迟,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七日、日余一万五千八百三十八,行星三十四度、度余一万五千八百四十八,而与日夕合。

  五星历步术曰:以术法伏日度及余加星日度及余,余满日度法一万六千八百六十得一,从令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度及余。以星行分母乘见度分,日度法如一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故母如一,为当行分。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除斗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十四。

  求五星行所在度术曰:以行分子乘行日数,分母除之,所得即星行所在度。
目录首卷上一卷下一卷末卷
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
爱古瓷 粤ICP备170153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6号

本软件的研发和运营为非盈利行为。如果您认为本软件对您有所帮助,可以自愿提供赞助:

页面标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