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史北史资治通鉴我的字典
《北史》唐·李延寿等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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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 列传五 景穆十二王(上) 阳平王元新成(元颐 元衍 元畅 元敏 元融 元钦 元子孝) 京兆王元子推(元太兴 元悰 元仲景 元暹 元遥 元恒) 济阴王元小新成(元弼 元晖业 元昭业 元诞 元丽 元显和) 汝阴王元天赐(元庆和 元泛 元修义 元文都 元矩 元褒) 乐良王元万寿(元忠) 广平王元洛侯(元匡)

  景穆皇帝十四男:恭皇后生文成皇帝。袁椒房生陽平幽王新成。尉椒房生京兆康王子推、濟陰王小新成。陽椒房生汝陰靈王天賜。樂良厲王萬壽、廣平殤王洛侯母並闕。孟椒房生任城康王雲。劉椒房生南安惠王楨、城陽康王長壽。慕容椒房生章武敬王太洛。尉椒房生樂陵康王胡兒。孟椒房生安定靖王休。趙王深早薨,無傳,母闕。魏舊太子後庭未有位號,文成即位,景穆宮人有子者,並號為椒房。

  陽平王新成,太安三年封,後為內都大官。薨,諡曰幽。

  長子安壽襲爵,孝文後賜名頤。累遷懷朔鎮大將。都督三道諸軍事北討,詔徵赴京,勗以戰伐之事。對曰:「當仰杖廟算,使呼韓同渭橋之禮。」帝歎曰:「壯哉王言,朕所望也。」未發,遭母憂,詔遣侍臣以金革敦喻,既殯而發。與陸叡集三道諸將議軍途所詣。於是中道出黑山,東道趣士盧河,西道向侯延河。軍過大磧,大破蠕蠕。頤入朝,詔曰:「王之前言,果不虛也。」後除朔州刺史。及恒州刺史穆泰謀反,遣使推頤為主,頤密以狀聞,泰等伏誅,帝甚嘉之。宣武景明元年,薨於青州刺史,〔一〕諡曰莊王。傳國至孫宗胤,明帝時,坐殺叔父賜死,爵除。

  頤弟衍,字安樂,賜爵廣陵侯,位梁州刺史。表請假王,以崇威重。詔曰:「可謂無厭求也,所請不合。」轉徐州刺史。至州病重,帝敕徐成伯乘傳療疾。差,成伯還。帝曰:「卿定名醫。」賚絹三千疋。成伯辭,請受一千。帝曰:「詩云:『人之云亡,邦國殄瘁。』以是而言,豈惟三千疋乎?」其為帝所重如此。後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詔曰:「先君餘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遲,斯典或廢。侯既親王之子,宜從餘尊之義,便可大功。」後卒於雍州刺史,諡曰康侯。衍性清慎,所在廉潔,又不營產業,歷牧四州,皆有稱績,亡日無斂屍具。

  子暢,字叔暢,從孝武帝入關,拜鴻臚,封博陵王。大統三年東討,沒於陣。

  子敏,嗜酒多費,家為之貧。其婿柱國乙弗貴、大將軍大利稽祐家貲皆千萬,每營給之。敏隨即散盡,而帝不之責。貴、祐後遂絕之。位儀同三司,改封南武縣公。

  暢弟融,字叔融,貌甚短陋,驍武過人。莊帝謀殺尒朱榮,以融為直閤將軍。及尒朱兆入洛,融逃人間。後從孝武入關,封魏興王,位侍郎、殿中尚書。

  衍弟欽,字思若,位中書監、尚書右僕射、儀同三司。欽色尤黑,故時人號為黑面僕射。欽淫從兄麗妻崔氏,為御史中尉封回劾奏,遇赦免。尋除司州牧。欽少好學,早有令譽。時人語曰:「皇宗略略,壽安、思若。」及晚年貴重,不能有所匡益,論者輕之。欽曾託青州人高僧壽為子求師,師至,未幾逃去。欽以讓僧壽。僧壽性滑稽,反謂欽曰:「凡人絕粒七日乃死,始經五朝,便爾逃遁,去食就信,實有所闕。」欽乃大慚,於是待客稍厚。後除司空公,封鉅平縣公。於河陰遇害,贈假黃鉞、太師、太尉公。

  子子孝,字季業,早有令譽。年八歲,司徒崔光見而異之,曰:「後生領袖,必此人也。」孝武帝入關,不及從駕。後赴長安,封義陽王。子孝美容儀,善笑謔,好酒愛士,縉紳歸之,賓客常滿,終日無倦。性又寬慈,敦穆親族。乃置學館於私第,集群從子弟,晝夜講讀。并給衣食,與諸子同。後歷尚書令、柱國大將軍。子孝以國運漸移,深自貶晦,日夜縱酒。後例降為公,復姓拓拔氏。未幾,卒,子贇襲。

  京兆王子推,太安五年封,位侍中、征南大將軍、長安鎮大將。子推性沈雅,善於綏接,秦、雍之人服其威惠。入為中都大官,察獄有稱。獻文將禪位於子推,以大臣固諫,乃傳孝文。孝文即位,拜侍中、本將軍、開府儀同三司、青州刺史。未至,道薨。

  子太興襲,拜長安鎮大將。以黷貨削除官爵。後除秘書監,還復前爵,改封西河。轉守衛尉卿。初,太興遇患,請諸沙門行道,所有資財,一時布施,乞求病愈,名曰散生齋。及齋後,僧皆四散,有一沙門方云乞齋餘食。太興戲之曰:「齋食既盡,唯有酒肉。」沙門曰:「亦能食之。」因出酒一斗,羊腳一隻。食盡,猶言不飽。及辭出後,酒肉俱在。出門追之,無所見。太興遂佛前乞願:「向者之師,當非俗人。若此病得差,即捨王爵入道。」未幾便愈,遂請為沙門。表十餘上,乃見許。時孝文南討在軍,詔皇太子於四月八日為之下髮,施帛二千疋。既為沙門,名僧懿,居嵩山。太和二十二年終。

  子昴,字伯暉,襲,薨。

  昴子悰,字魏慶,襲。孝靜時,累遷太尉、錄尚書事、司州牧、青州刺史。薨於州,贈假黃鉞、太傅、司徒公,諡曰文。悰寬和有度量,美容貌,風望儼然,得喪之間,不見於色。性清儉,不營產業,身死之日,家無餘財。

  昴弟仲景,性嚴峭。孝莊時,兼御史中尉,京師肅然。每向臺,恒駕赤牛,時人號「赤牛中尉」。太昌初,為河南尹,奉法無私。時吏部尚書樊子鵠部下縱橫,又為盜竊。仲景密加收捕,悉獲之,咸即行決。於是豪貴寒心。孝武帝將入關,授仲景中軍大都督,留京師。齊神武欲至洛陽,仲景遂棄妻子,追駕至長安,仍除尚書右僕射,封順陽王。

  仲景既失妻子,乃娶故尒朱天光妻也列氏。本倡女,有美色,仲景甚重之。經數年,前妻叔袁紇氏自洛陽間行至。也列遂徙居異宅。久之,有姦。事露,詔仲景殺之。仲景寵情愈至,謬殺一婢,蒙其屍而厚葬以代焉。列徙於密處,人莫知其詐。仲景三子濟、鍾、奉,叔袁紇氏生也,皆以宗室,早歷清官。仲景以列尚在,恐妻子漏之,乃謀殺袁紇。紇先覺,復欲陰害列。列謂從奴曰:「若袁紇殺我,必投我廁中;我告丞相,冀或不死。若不理首愆,猶埋我好地,爾為我告之。」奴遂告周文帝。周文依奏,詔笞仲景一百,免右僕射,以王歸第。也列以自告而逐之。仲景猶私不已。又有告者,詔重笞一百,付宗正,官爵盡除。仲景仍通焉。後周文帝以其歷任有令名,且杖策追駕,乃奏復官爵。也列、袁紇於是同居。大統五年,除幽州刺史。仲景多內亂,後就州賜死。

  仲景弟暹,字叔照。孝莊初,除南兗州刺史。在州猛暴,多所殺害。元顥入洛,暹據州不屈。莊帝還宮,封汝陽王,累遷秦州刺史。先秦州城人屢為反覆,暹盡誅之,存者十一二。普泰元年,除涼州刺史,貪暴無極。欲規府人及商胡富人財物,詐一臺符,誑諸豪等,云欲加賞。〔二〕一時屠戮,所有資財生口,悉沒自入。孝靜時,位侍中、錄尚書事。薨,贈太師、錄尚書。子沖襲。無子,國絕。

  太興弟遙,字太原,有器望。以左衛將軍從孝文南征,賜爵饒陽男。宣武初,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詔以餘尊所厭,不許。明帝初,累遷左光祿大夫,仍領護軍。

  時冀州沙門法慶既為妖幻,遂說勃海人李歸伯。歸伯合家從之,招率鄉人,推法慶為主。法慶以歸伯為十住菩薩、平魔軍司、定漢王;自號大乘。殺一人者為一住菩薩,殺十人者為十住菩薩。又合狂藥,令人服之,父子兄弟不相知識,唯以殺害為事。〔三〕刺史蕭寶夤遣兼長史崔伯驎討之,敗於煮棗城,伯驎戰沒。凶眾遂盛,所在屠滅寺舍,斬戮僧尼,焚燒經像,云:「新佛出世,除去眾魔。」詔以遙為使持節、都督北征諸軍事,討破之。〔四〕禽法慶,并其妻尼惠暉等,斬法慶,傳首京師,後禽歸伯,戮於都市。〔五〕

  初,遙大功昆弟皆是景穆之孫,至明帝而本服絕,故除遙等屬籍。遙表曰:

  竊聞聖人所以南面而聽天下,其不可得變革者,則親也尊也。四世而緦服窮,五世而袒免,六世而親屬竭矣。去茲以往,猶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又律云議親者,非唯當世之屬親,歷謂先帝之五世。謹尋斯旨,將以廣帝宗,重盤石。先皇所以變茲事條,為此別制者,太和之季,方有意於吳、蜀,經始之費,慮深在初,割減之起,暫出當時也。且臨淮王提分屬籍之始,高祖賜帛三千疋,所以重分離;樂良王長命亦賜縑二千疋,所以存慈眷。此皆先朝殷勤克念,不得已而然者也。

  古人有言,「百足之蟲,至死不僵」者,以其輔己者眾。臣誠不欲妄親太階,苟求潤屋,但傷大宗一分,則天子屬籍不過十數人而已。在漢諸王之子,不限多少,皆列土而封,謂之曰侯,至于魏、晉,莫不廣胙河山,稱之曰公者,蓋惡其大宗之不固,骨肉之恩疏矣。

  臣去皇上雖是五世之遠,於先帝便是天子之孫。高祖所以國秩祿賦,復給衣食,后族唯給其賦,不與衣食者,欲以別外內,限異同也。今諸廟之感,在心未忘,行道之悲,倏然已及。其諸封者,身亡之日,三年服終,然後改奪。今朝廷猶在遏密之中,便議此事,實用未安。

  詔付尚書博議以聞。尚書令任城王澄、尚書左僕射元暉奏同遙表,靈太后不從。卒,諡曰宣公。

  遙弟恒,字景安,粗涉書史。恒以春秋之義,為名不以山川,表求改名芝。〔六〕歷位太常卿、中書監、侍中。後於河陰遇害,贈太傅、司徒公,諡曰宣穆公。

  濟陰王小新成,和平二年封,頗有武略。庫莫奚侵擾,詔新成討之。新成乃多為毒酒,賊逼,便棄營而去。賊至,競飲,遂簡輕騎縱擊,俘馘甚多。後位外都大官。薨,贈大將軍,諡曰惠公。〔七〕

  子鬱,字伏生,襲。位開府,為徐州刺史。以黷貨賜死,國除。

  長子弼,字邕明,剛正有文學,位中散大夫。以世嫡,應襲先爵。為季父尚書僕射麗因于氏親寵,遂奪弼王爵,橫授同母兄子誕。於是弼絕棄人事,託疾還私第。宣武徵為侍中,弼上表固讓。入嵩山,以穴為室,布衣蔬食。卒。建義元年,子暉業訴復王爵。永安三年,追贈尚書令、司徒公,諡曰「文獻」。初,弼嘗夢人謂之曰:「君身不得傳世封,其紹先爵者,君長子紹遠也。」弼覺,即語暉業,終如其言。

  暉業少險薄,多與寇盜交通。長乃變節,涉子史,亦頗屬文,而慷慨有志節。歷位司空、太尉,加特進,領中書監,錄尚書事。齊文襄嘗問之曰:「比何所披覽?」對曰:「數尋伊、霍之傳,不讀曹、馬之書。」暉業以時運漸謝,不復圖全,唯事飲啗,一日三羊,三日一犢。又嘗賦詩云:「昔居王道泰,濟濟富群英。今逢世路阻,狐兔鬱縱橫。」齊初,降封美陽縣公,開府儀同三司、特進。

  暉業之在晉陽也,無所交通,居常閑暇,乃撰魏藩王家世,號為辨宗錄四十卷,行於世。位望隆重,又以性氣不倫,每被猜忌。

  天保二年,從駕至晉陽,於宮門外罵元韶曰:「爾不及一老嫗,背負璽與人,何不打碎之!我出此言,知即死,然爾亦詎得幾時!」文宣聞而殺之,并斬臨淮公孝友。孝友臨刑,驚惶失措,暉業神色自若。仍鑿冰沈其屍。

  暉業弟昭業,頗有學尚,位諫議大夫。莊帝將幸洛南,昭業立於閶闔門外,叩馬諫,帝避之而過。後勞勉之。位給事黃門侍郎、衛將軍、右光祿大夫。卒,諡曰文侯。

  鬱弟偃,位太中大夫。

  子誕,字曇首。初,誕伯父鬱以貪汙賜死,爵除。詔以誕,偃正妃子,立為嫡孫,特聽紹封。累遷齊州刺史。在州貪暴,大為人患。牛馬騾驢,無不逼奪,家之奴隸,悉迫取良人為婦。有沙門為誕採藥,還見誕,問外消息,對曰:「唯聞王貪,願王早代。」誕曰:「齊州七萬家,吾至來,一家未得三十錢,何得言貪?」後為御史中尉元纂所糾,會赦免。薨,諡靜王。

  子撫,字伯懿,襲。莊帝初,為從兄暉業訴奪王爵。

  偃弟麗,字寶掌,位兼宗正卿、右衛將軍。遷光祿勳,宗正、右衛如故。時秦州屠各王法智推州主簿呂苟兒為主,號建明元年,置立百官,攻逼州郡。涇州人陳瞻亦聚眾自稱王,號聖明元年。以麗為使持節、都督,與楊椿討之。苟兒率眾十餘萬,屯孤山,別據諸險,圍逼州城。麗出擊,大破之,便進軍水洛。賊徒逆戰,麗夜擊走之。行秦州事李韶破苟兒于孤山,乘勝追掩,獲其父母妻子。諸城之圍,亦悉奔散。苟兒率其王公三十餘人詣麗請罪。麗因平賊之勢,枉掠良善七百餘人。宣武嘉其功,詔有司不聽追檢。

  拜雍州刺史,為政嚴酷,吏人患之。其妻崔氏誕一男,麗遂出州獄囚,死及徒、流案未申臺者,一時放免。遷冀州刺史,入為尚書左僕射。帝問曰:「聞公在州殺戮無理,枉濫非一,又大殺道人。」對曰:「臣在冀州可殺道人二百許人,亦復何多?」帝曰:「一物不得其所,若納諸隍,況殺道人二百,而言不多!」麗脫冠謝,賜坐。卒,諡曰威。

  子顯和,少有節操,歷司徒記室參軍。司徒崔光每見之,曰:「元參軍風流清秀,容止閑雅,乃宰相之器。」除徐州安東府長史。刺史元法僧叛,顯和與戰被禽。執手命與連坐。顯和曰:「顯和與阿翁同源別派,皆是盤石之宗,一朝以地外叛,若遇董狐,能無慚德?」遂不肯坐。法僧猶欲慰喻。顯和曰:「乃可死作惡鬼,不能生為叛臣!」及將殺之,神色自若。建義初,贈秦州刺史。

  汝陰王天賜,和平二年封,〔八〕後為內都大官。孝文初,殿中尚書胡莫寒簡西部敕勒豪富兼丁者,為殿中武士,而大納財貨。眾怒,殺莫寒及高平假鎮將奚陵。於是諸部敕勒悉叛。詔天賜與給事中羅雲討之。前鋒敕勒詐降,雲信之。副將元伏曰:「敕勒色動,恐有變,今不設備,將為所圖。」雲不從。敕勒襲殺雲,天賜僅得自全。累遷懷朔鎮大將。坐貪殘,恕死,削除官爵。卒,孝文哭於思政觀,贈本爵,葬從王禮,諡曰靈王。

  子逞,字萬安,卒於齊州刺史,諡曰威。

  逞子慶和,東豫州刺史,為梁將所攻,舉城降之。梁武以為北道總督、魏王。至項城,朝廷出師討之,望風退走。梁武責之曰:「言同百舌,膽若鼷鼠。」遂徙合浦。

  逞弟汎,字普安,自元士稍遷營州刺史。性貪殘,人不堪命,相率逐之,汎走平州。後除光祿大夫、宗正卿,封東燕縣男。於河陰遇害。

  汎弟脩義,字壽安,頗有文才。自元士稍遷齊州刺史。脩義以齊州頻喪刺史,累表固辭,詔不許,聽隨便立解宇。脩義乃移東城。為政寬和。遷秦州刺史。明帝初,表陳庶人禧、庶人愉等,請宥前愆,賜葬陵域。靈太后詔曰:「收葬之恩,事由上旨,藩岳何得越職干陳!」

  在州多受納。累遷吏部尚書。及在銓衡,唯事貨賄,授官大小,皆有定價。時中散大夫高居者,有旨先敘。上黨郡缺,居遂求之。脩義私已許人,抑居不與。居大言不遜,脩義命左右牽曳之,居對大眾呼天唱賊。人問居曰:「白日公庭,安得有賊?」居指脩義曰:「此坐上者,違天子明詔,物多者得官,京師白劫,此非大賊乎?」脩義失色。居行罵而出,後欲邀車駕論脩義罪狀,左僕射蕭寶夤喻之乃止。

  二秦反,假脩義兼尚書右僕射、西道行臺、行秦州事,為諸軍節度。脩義性好酒,每飲連日,遂遇風病,神明昏喪,雖至長安,竟無部分之益。元志敗沒,賊東至黑水,更遣蕭寶夤討之,以脩義為雍州刺史。卒於州,贈司空,諡曰文。

  子均,位給事黃門侍郎。後入西魏,封安昌王,位開府儀同三司。薨,贈司空,諡曰平。

  子則,字孝規,襲爵,位義州刺史。仕周為小冢宰、江陵總管。

  子文都,性梗直,仕周為右侍上士。隋開皇初,授內史舍人。煬帝即位,累遷御史大夫,坐事免。未幾,授太府卿,甚有當時譽。大業十二年,〔九〕帝幸江都宮,詔文都與段達、皇甫無逸、韋津等同為東都留守。帝崩,文都與達、津等共推越王侗為帝。侗署文都為內史令、開府儀同三司、光祿大夫、左驍衛大將軍、攝右翊衛將軍、魯國公。

  既而宇文化及立秦王浩為帝,擁兵至彭城,所在響震。文都諷侗遣使通於李密。密乃請降,因授官爵,禮其使甚厚。王世充不悅,文都知之,陰有誅世充計。侗以文都領御史大夫,世充固執而止。盧楚說文都誅之,文都遂懷奏入殿。有人以告世充,世充馳還含嘉城。至夜難作,攻東太陽門而入,拜於紫微觀下,曰:「請斬文都,歸罪司寇。」侗見兵勢盛,遣其所署將軍黃桃樹執文都以出。文都顧謂侗曰:「臣今朝亡,陛下亦當夕及。」侗慟哭遣之,左右莫不憫默。出至興教門,世充令左右亂斬之,諸子並見害。

  則弟矩,字孝矩,西魏時,襲祖爵始平縣公,拜南豐州刺史。時見元氏將危,陰謂昆季曰:「宇文之心,路人所見。顛而不扶,焉用宗子!」為兄則所遏,乃止。後周文為兄子晉公護娶其妹為妻,情好甚密。及護誅,坐徙蜀。後拜司憲大夫。隋文帝重其門地,娶其女為房陵王妃。及為丞相,拜少冢宰,位柱國,賜爵洵陽郡公。及房陵立為皇太子,立其女為皇太子妃,親禮彌厚,拜壽州總管。時陳將任蠻奴等屢寇江北,復以孝矩領行軍總管,屯兵江上。後以年老,上表乞骸骨。轉涇州刺史。卒官,諡曰簡。子無竭嗣。

  矩次弟雅,字孝方,有文武幹用。開皇中,歷左領左右將軍、集沁二州刺史,封順陽郡公。

  雅弟褒,字孝整,少有成人量。年十歲而孤,為諸兄所愛養。善事諸兄。諸兄議欲別居,褒泣諫,不從。家素富,多金寶,褒一無所受,脫身而出。仕周,位開府、北平縣公、趙州刺史。從韋孝寬平尉遲迥,以功拜柱國,進封河間郡公。

  隋開皇中,拜原州總管。有商人為賊劫,其人疑同宿者而執之。褒察其色冤而辭正,遂捨之。商人詣闕訟褒受金縱賊。隋文帝遣窮之,使者簿責褒何故利金而捨盜。褒引咎無異辭。使者與褒俱詣京師,遂坐免官。其盜尋發他所。上謂曰:「何至自誣?」褒曰:「臣受委一州,不能息盜,臣罪一也;百姓為人所謗,不付法司,懸即放免,臣罪二也;無顧形跡,至令為物所疑,〔一0〕臣罪三也。臣有三罪,何所逃責!臣又不言受賂,使者復將有所窮究,然則縲紲橫及良善,重臣之罪,是以自誣。」上歎異之,稱為長者。

  煬帝即位,拜齊郡太守。及遼東之役,郡官督事者前後相屬。有西曹掾當行,詐疾,褒杖之。掾大言曰:「我將詣行在所,欲有所告。」褒大怒,因杖百餘,數日死。坐免官,卒于家。

  樂良王萬壽,和平二年封,〔一一〕拜征東大將軍,〔一二〕鎮和龍。性貪暴,徵還,道憂薨,諡曰厲王。

  子康王樂平襲。薨。

  子長命襲。坐殺人賜死,國除。

  子忠,明帝時,復前爵,位太常少卿。孝武帝汎舟天泉池,命宗室諸王陪宴。忠愚而無智,性好衣服,遂著紅羅襦,繡作領,碧紬袴,錦為緣。帝謂曰:「朝廷衣冠,應有常式,何為著百戲衣?」忠曰:「臣少來所愛,情存綺羅,歌衣舞服,是臣所願。」帝曰:「人之無良,乃至此乎!」

  廣平王洛侯,和平二年封。薨,諡曰殤。無子,後以陽平幽王第五子匡後之。

  匡字建扶,性耿介,有氣節。孝文器之,謂曰:「叔父必能儀形社稷,匡輔朕躬,今可改名為匡,以成克終之美。」宣武即位,累遷給事黃門侍郎。茹皓始有寵,百僚微憚之。帝曾於山陵還,詔匡陪乘,又命皓登車。皓褰裳將上,匡諫,帝推之令下,皓恨匡失色。當時壯其忠謇。宣武親政,除肆州刺史。匡既忤皓,懼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聲績。遷恒州刺史。徵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匡奏親王及始藩、二藩王妻,悉有妃號;而三藩以下,皆謂之妻。上不得同為妃名,而下不及五品以上有命婦之號,竊以為疑。詔曰:「夫貴於朝,妻榮於室,婦女無定,升從其夫。三藩既啟王封,妃名亦宜同等。妻者齊也,理與己齊,可從妃例。」自是三藩王妻,名號始定。後除度支尚書。匡表引樂陵、章武之例,求紹洛侯封。詔付尚書議。尚書奏聽襲封,以明興絕之義。

  時宣武委政於高肇,宗室傾憚,唯匡與肇抗衡。先自造棺,置於聽事,意欲輿棺詣闕,論肇罪惡,自殺切諫。肇聞而惡之。後因與太常卿劉芳議爭權量,遂與肇聲色。御史中尉王顯奏匡曰:

  自金行失御,群偽競興,禮壞樂崩,彝倫攸斁。高祖孝文皇帝以睿聖統天,克復舊典。乃命故中書監高閭,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以黍裁寸,將均周、漢舊章。屬雲構中遷,尚未云就。高祖睿思玄深,參考經、紀,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準之為尺,宣布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輒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別造尺度,定律刊鍾。皆向成訖,表求觀試。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芳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於經史復異,推造鮮據,非所宜行。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懌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乃依前詔書,以黍刊寸,並呈朝廷,用裁金石。于時議者多云芳是。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二途參差,頻經考議。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云扶。〔一三〕以比崇尺,自相乖背。量省二三,謂芳一尺為得。〔一四〕而尚書臣匡表云,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言取中黍,校彼二家,云並參差,折中無所,〔一五〕自立一途,請求議判。當時議者,或是於匡,兩途舛駁,未即時定。肇又云:「權斛斗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踰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

  自爾以後,而匡與肇厲言都坐,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噂競無復彝序。匡更表列,據己十是,云芳十非。又云:「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立鍾石之名,希播制作之譽。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己,阿黨劉芳,遏絕臣事。望勢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案古者,即被怒責。雖未指鹿化馬,移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結舌筵次。」又言:「芳昔與崇競,恒言自作,今共臣論,忽稱先朝。豈不前謂可行,輒欲自取;後知錯謬,便推先朝。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復考校勢臣之前,量度偏頗之手,臣必刖足內朝,抱璞人外。」囂言肆意,彰於朝野。

  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斗尺權度,正是所司。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惑,何故默心隨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出此語?計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今乃始發,恐此由心,借智於人,規成虛譽。況匡表云:「所據銅權,形如古誌,明是漢作,非莽別造。」及案權銘,「黃帝始祖,德布於虞,虞帝始祖,德布於新」。若莽佐漢時事,寧有銘偽新之號哉?又尋莽傳,云莽居攝,即變漢制度。考校二證,非漢權明矣。復云「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臣既比之,權然相合。〔一六〕更云「芳尺與千金堰不同」。臣復量比,因見其異,二三浮濫,難可據準。又云「共構虛端,妄為疑似,託以先朝,云非己製」。臣案此欺詐,乃在於匡,不在於芳。何以言之?芳先被敕,專造鍾律,管籥優劣,是其所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比前門下索芳尺度,而芳牒報云「依先朝所班新尺,復應下黍,更不增損,為造鍾律,調正分寸而已」。檢匡造時,在牒後一歲,芳於爾日,匡未共爭,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積黍十二,群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見。〔一七〕先朝詔書,以黍成寸,首尾歷然,寧有輒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僚是望,言行動靜,必副具瞻。若恃權阿黨,詐託先詔,將指鹿化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趙高,何以宰物?肇若無此,匡既誣毀宰相,訕謗時政,阻惑朝聽,不敬至甚。請以肇、匡並禁尚書,推窮其原,付廷尉定罪。

  詔曰可。有司奏匡誣肇,處匡死刑。宣武恕死,降為光祿大夫。又兼宗正卿。

  出為兗州刺史。匡臨發,帝引見於東堂,勞勉之。匡猶以尺度金石之事,國之大經,前雖為南臺所彈,然猶許更議,若議之日,願聽臣暫赴。帝曰:「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一八〕何得復云先朝之意也?兗州既所執不經,後議之日,何待赴都也。」

  明帝初,入為御史中尉。匡嚴於彈糾,始奏于忠,次彈高聰等免官,靈太后並不許。違其糾惡之心,〔一九〕又慮匡辭解,欲獎安之,進號安南將軍,後加鎮東將軍。

  匡屢請更權衡不已,於是詔曰:「謹權審度,自昔令典,定章革曆,往代良規。匡宗室賢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貴,以時驗決,必務權衡得衷,令寸籥不舛。」又詔曰:「故廣平殤王洛侯體自恭宗,茂年薨殞,國除祀廢,不祀忽諸。匡親同若子,私繼歲久,宜樹維城,永茲盤石,可特襲王爵,封東平郡王。」匡所制尺度訖,請集朝士議定是非,詔付門下、尚書、三府、九列議定以聞。太師、高陽王雍等議,以為「晉中書監荀勗所造之尺,與高祖所定,毫釐略同。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時亦準議令施用。仰惟孝文皇帝德邁前王,叡明下燭,不刊之式,事難變改。臣等參論,請停匡議,永遵先皇之制。」詔從之。

  匡每有奏請,尚書令、任城王澄時致執奪。匡剛隘,內遂不平。先所造棺,猶在僧寺,乃復修事,將與澄相攻。澄頗知之,後將赴省,與匡逢遇,騶卒相撾,朝野駭愕。澄因是奏匡罪狀三十餘條,廷尉處以死刑。詔付八議,特加原宥,削爵除官。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後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尋為關右都督、兼尚書行臺。遇疾,還京。孝昌初,卒,諡曰文貞。後追復本爵,改封濟南王。

  第四子獻襲,薨。子祖育襲。武定初,墜馬薨。子勒叉襲。齊受禪,爵例降。

  校勘記

  〔一〕 宣武景明元年薨於青州刺史 百衲、北、殿三本脫「元」字,南、汲二本作「六」,魏書卷一九上(補)殿本作「元」。按本書卷四宣武紀繫於景明元年十一月。魏書是,今從之。

  〔二〕 誑諸豪等云欲加賞 諸本「誑」訛作「誣」,據魏書改。

  〔三〕 唯以殺害為事 魏書「事」下有「於是聚眾殺阜城令,破勃海郡,殺害吏人」十六字。御覽卷三二六引北史亦有。按魏書此卷本是以北史補,此十六字當是北史脫文。但不補可通,今仍之。

  〔四〕 詔以遙為使持節都督北征諸軍事討破之 魏書於「諸軍事」下有「帥步騎十萬以討之。法慶相率攻遙,遙並擊破之。遙遣輔國將軍張虯等率騎追掩」三十二字,御覽引北史唯無「率騎追掩」四字,餘同魏書。按此亦是北史脫文。

  〔五〕 斬法慶傳首京師後禽歸伯戮於都市 各本無「後禽歸伯」四字,文義不通,南本從魏書挖補。按御覽引北史亦有此四字。今從南本。

  〔六〕 表求改名芝 按魏書卷九肅宗紀孝昌二年六月、三年正月、卷一0孝莊紀武泰元年四月、卷五八楊椿傳都見元恒芝,疑即此人,此處疑脫「恒」字。

  〔七〕 諡曰惠公 張森楷云:「公」當是「王」之誤。

  〔八〕 和平二年封 諸本「二」作「三」。按本書卷二文成紀,天賜封汝陰王在和平二年七月(魏紀同),今據改。

  〔九〕 大業十二年 諸本「二」作「三」。按本書卷一二煬帝紀,煬帝以元文都等五人為東都留守在十二年七月(隋書本紀同)。作「三」誤,今據改。

  〔一0〕無顧形跡至令為物所疑 諸本「令」訛「今」,據隋書卷五0元孝矩傳、通志卷八四下後魏宗室傳改。

  〔一一〕和平二年封 諸本「二」作「三」。按本書卷二文成紀,萬壽封樂良王在和平二年七月(魏紀同),今據改。

  〔一二〕拜征東大將軍 按魏書卷五高宗紀,和平二年七月作「征北大將軍」,同時受封的濟陰王小新成才是征東大將軍。此「東」字誤。

  〔一三〕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云扶 按「芳造」下、「扶」下並有脫文。

  〔一四〕謂芳一尺為得 魏書卷一九元匡傳無「一尺」二字。按疑衍「一」字。

  〔一五〕折中無所 諸本「折」訛作「抑」,據通志改。

  〔一六〕臣既比之權然相合 按「權」疑是「榷」之訛。「榷」與「確」同音,故借作「確」。謂劉芳所造尺與孝文所定者,長短無異,故云「確然相合」。

  〔一七〕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見 魏書無「見」字。按疑是「亦」上脫「眾」字。「眾亦俱見」,與上文「尋情共知」對文。

  〔一八〕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 張森楷云:「此文不甚可解,疑有訛誤。」按此句承上文,似指劉芳之尺,但據下文「兗州既所執不經」語,則明是指元匡所造之尺。據魏書卷一0七律曆志云:「永平中,崇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尋太常卿劉芳受詔修樂,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一分。三家紛競,久不能決。(先是)太和十九年,高祖詔以一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黍之長,以定銅尺。有司奏從前詔,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黍之長與廣有區別。公孫崇以一黍之長為一分,故一寸有十二黍之廣。劉芳與孝文並以一黍之廣為一分,不至「與先朝尺(相比),乃寸過一黍。」元匡折中於公孫崇、劉芳兩家之間,「寸過一黍」,較為近情。疑此「與」字上有脫文。

  〔一九〕違其糾惡之心 魏書「違」上有「以」字,通志「違」上有「又重」二字。按疑脫「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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