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史新五代史资治通鉴我的字典
《新五代史》北宋·欧阳修等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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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八 考一 司天考(上) 显德钦天历

  嗚呼,五代禮樂文章,吾無取焉。其後世有欲知之者,不可以遺也。作司天職方考。

  司天掌日月星辰之象。周天一歲,四時,二十四氣,七十二候,行十日十二辰,以為曆。而謹察其變者,以為占。占者,非常之兆也,以驗吉凶,以求天意,以覺人事,其術藏於有司。曆者,有常之數也,以推寒暑,以先天道,以勉人事,其法信於天下。術有時而用,法不可一日而差。差之毫釐,則亂天人之序,乖百事之時,蓋有國之所重也。然自堯命羲、和見於書,中星閏餘,略存其大法。而三代中間千有餘歲,遺文曠廢,六經無所述。而孔子之徒,亦未甞道也。至於後世,其學一出於陰陽之家,其事則重,其學則末。夫天人之際,遠哉微矣,而使一藝之士,布算積分,上求數千萬歲之前,必得甲子朔旦夜半冬至,而日、月、五星皆會于子,謂之上元,以為曆始。蓋自漢而後,其說始詳見於世,其源流所自止於如此。是果堯、舜、三代之法歟?皆不可得而考矣。然自是以來,曆家之術,雖世多不同,而未始不本於此。

  五代之初,因唐之故,用崇玄曆。至晉高祖時,司天監馬重績,始更造新曆,不復推古上元甲子冬至七曜之會,而起唐天寶十四載乙未為上元,用正月雨水為氣首。初,唐建中時,術者曹士蒍始變古法,以顯慶五年為上元,雨水為歲首,號符天曆。然世謂之小曆,祇行於民間。而重績乃用以為法,遂施于朝廷,賜號調元曆。然行之五年,輒差不可用,而復用崇玄曆。周廣順中,國子博士王處訥,私撰明玄曆于家。民間又有萬分曆,而蜀有永昌曆、正象曆,南唐有齊政曆。五代之際,曆家可考見者,止於此。而調元曆法旣非古,明玄又止藏其家,萬分止行於民間,其法皆不足紀。而永昌正象齊政曆,皆止用於其國,今亦亡,不復見。

  世宗即位,外伐僭叛,內修法度。端明殿學士王朴,通於曆數。乃詔朴撰定。歲餘,朴奏曰:

  臣聞聖人之作也,在乎知天人之變者也。人情之動,則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動,則當以數知之。數之為用也,聖人以之觀天道焉。歲月日時,由斯而成;陰陽寒暑,由斯而節;四方之政,由斯而行。夫為國家者,履端立極,必體其元;布政考績,必因其歲;禮動樂舉,必正其朔;三農百工,必順其時;五刑九伐,必順其氣;庶務有為,必從其日月。是以聖人受命,必治曆數。故五紀有常度,庶徵有常應,正朔行之於天下也。

  自唐之季,凡歷數朝。亂日失天,垂將百載。天之曆數,汨陳而已。陛下順考古道,寅畏上天,咨詢庶官,振舉墜典。臣雖非能者,敢不奉詔。乃包萬象以為法,齊七政以立元,測圭箭以候氣,審朓朒以定朔,明九道以步月,校遲疾以推星,考黃道之斜正,辨天勢之昇降,而交蝕詳焉。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陰陽各有數,合則化成矣。陽之策三十六,陰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兩陽三陰,同得七十二。同則陰陽之數合。七十二者,化成之數也。化成則謂之五行之數。五之,得期數。過之者,謂之氣盈;不及者,謂之朔虛。至於應變分用,無所不通。故以七十二為經法。經者,常用之法也。百者,數之節也,隨法進退,不失舊位,故謂之通法。以通法進經法,得七千二百,謂之統法。自元入經,先用此法,統曆之諸法也。以通法進統法,得七十二萬。氣朔之下,收分必盡,謂之全率。以通法進全率,得七千二百萬,謂之大率,而元紀生焉。元者,歲、月、日、時皆甲子;日、月、五星合在子;當盈縮、先後之中,所謂七政齊矣。

  古者,植圭於陽城,以其近洛也。蓋尚慊其中,乃在洛之東偏。開元十二年,遣使天下候影,南距林邑,北距橫野,中得浚儀之岳臺,應南北弦,居地之中。大周建國,定都於汴。樹圭置箭,測岳臺晷漏,以為中數。晷漏正,則日之所至,氣之所應,得之矣。

  日月皆有盈縮。日盈月縮,則後中而朔。月盈日縮,則先中而朔。自古朓朒之法,率皆平行之數;入曆旣有前次,而又衰稍不倫。皇極舊術,則迂迴而難用。降及諸曆,則疏遠而多失。今以月離朓朒,隨曆校定,日躔朓朒,臨用加減。所得者,入離定日也。一日之中,分為九限。每限損益,衰稍有倫。朓朒之法,可謂審矣。

  赤道者,天之紘帶也。其勢圜而平,紀宿度之常數焉。黃道者,日軌也。其半在赤道內,半在赤道外,去極二十四度。當與赤道近,則其勢斜;當與赤道遠,則其勢直。當斜,則日行宜遲;當直,則日行宜速。故二分前後加其度,二至前後減其度。九道者,月軌也。其半在黃道內,半在黃道外,去極遠六度。出黃道,謂之正交;入黃道,謂之中交。若正交在秋分之宿,中交在春分之宿,則比黃道益斜。若正交在春分之宿,中交在秋分之宿,則比黃道反直。若正交、中交在二至之宿,則其勢差斜。故校去二至二分遠近,以考斜正,乃得加減之數。自古雖有九道之說,蓋亦知而未詳,徒有祖述之文,而無推步之用。今以黃道一周,分為八節;一節之中,分為九道;盡七十二道,而使日月無所隱其斜正之勢焉。九道之法,可謂明矣。

  星之行也,近日而疾,遠日而遲。去日極遠,勢盡而留。自古諸曆,分段失實,隆降無準;今日行分尚多,次日便留;自留而退,惟用平行,仍以入段行度為入曆之數:皆非本理,遂至乖戾。今校逐日行分積,以為變段。然後自疾而漸遲,勢盡而留。自留而行,亦積微而後多。別立諸段變曆,以推變差,俾諸段變差,際會相合。星之遲疾,可得而知之矣。

  自古相傳,皆謂去交十五度以下,則日月有蝕。殊不知日月之相掩,與闇虛之所射,其理有異。今以日月徑度之大小,校去交之遠近,以黃道之斜正,天勢之昇降,度仰視、旁視之分數,則交虧得其實矣。

  臣考前世,無食神首尾之文。近自司天卜祝小術,不能舉其大體,遂為等接之法。蓋從假用,以求徑捷,於是乎交有逆行之數。後學者不能詳知,因言曆有九曜,以為注曆之常式。今並削而去之。謹以步日、步月、步星、步發斂為四篇,合為曆經一卷,曆十一卷,草三卷,顯德三年七政細行曆一卷,以為欽天曆。

  昔在帝堯,欽若昊天。陛下考曆象日月星辰,唐堯之道也。天道玄遠,非微臣之所盡知。世宗嘉之。詔司天監用之,以明年正月朔旦為始。

  顯德欽天曆

  演紀上元甲子,距今顯德三年丙辰,積七千二百六十九萬八千四百五十二算外。

  欽天統法:七千二百。

  欽天經法:七十二。

  欽天通法:一百。

  欽天步日躔術

  歲率:二百六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四十。

  軌率:二百六十二萬九千八百四十四,八十。

  朔率:二十一萬二千六百二十,二十八。

  歲策:三百六十五,一千七百六十,四十。

  軌策:三百六十五,一千八百四十四,八十。

  歲中:一百八十,四千四百八十二,二十。

  軌中:一百八十二,四千五百二十二,四十。

  朔策:二十九,三千八百二十,二十八。

  氣策:一十五,一千五百七十三,三十五。

  象策:七,二千七百五十五,七。

  周紀:六十。

  歲差:八十四,四十。

  辰則:六百;八刻二十四分。

  赤道宿次

  斗:二十六度。 牛:八度。 女:十二度。 虛:一十度少。 危:十七度。 室:十六度。 壁:九度。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少。

  奎:十六度。 婁:十二度。 胃:十四度。 昴:十一度。 畢:十七度。 觜:一度。 參:一十度。

  西方七宿八十一度。

  井:三十三度。 鬼:三度。 柳:十五度。 星:七度。 張:十八度。 翼:十八度。 軫:十七度。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二度。 亢:九度。氐:十五度。房:五度。 心:五度。 尾:十八度。 箕:十一度。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

  中節

  置歲率,以演紀上元距所求積年乘之,為氣積。統法而一,為日。盈周紀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天正中氣日辰及分秒也。以氣策累加之,秒盈通法從分,分盈統法從日,日盈周紀去之,即各得次氣日辰及分秒也。

  朔弦望

  置氣積,以朔率去之,不盡為閏餘。用減氣積,為朔積。統法而一,為日。盈周紀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天正常朔日辰及分秒也。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也。

  日躔入曆

  置歲率,以閏餘減之,統法而一,為日。歲中以下為盈;以上,減去歲中為縮,即天正常朔加時所入也。累加象策,滿歲中去之,盈縮互命,即四象所入也。

  日躔朓朒

  置加時入曆分秒,以其日損益率乘之,統法而一,損益其日朓朒數,為日躔朓朒定數。

  赤道日度

  置氣積,以軌率去之,餘統法而一,為度;命赤道虛八算外,即天正中氣加時日躔赤道宿度及分秒也。加歲中,以次命之,即夏至之宿也。

  黃道宿次

  置二至日躔赤道宿度。距前後每五度為限,初率八,每限減一,盡九限,末率空,乃一度少彊,亦限率空。其半當四立之宿。自後亦五度為限,初率空,每限增一,盡九限,末率八,殷二分之宿。自二分至二至,亦如之。各以限率乘所入限度,為分。經法而一,為度。二至前後各九限以減、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加赤道宿,為黃道宿及分。就其分為少、太、半之數。

  黃道日度

  置天正中氣加時日躔赤道宿度。各與所入限率相乘,皆以統法通之;所入限率乘其分,以從之。經法而一,為分;盈統法,為度。用減赤道所躔,即天正中氣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及分也。加歲中,以黃道宿次命之,即夏至加時日度及分也。

  午中日躔

  置二至分,減去半法,為午後分;不足,反減,為午前分。以乘初日躔分,經法而一,午前以加、午後以減加時黃道日度,為午中日度及分也。各以次日躔分加之,滿統法從度。依宿次命之,即次日午中日躔也。

  午中日躔入曆

  置天正中氣午前分,便為午中入盈曆日分。其在午後者,以午後分減歲中,為午中入縮曆日分。累加一日,滿歲中即去之,盈縮互命,為每日午中入曆也。

  岳臺中晷

  置午中入曆分,以其日損益率乘之,如統法而一,為分;分十為寸。用損益其下中晷數,為定數也。

  晨昏分

  各置入曆分,以其日損益率乘之,如統法而一,用損益其下晨分,即所求晨定分也。用損加、益減其下昏分,即所求昏定分也。

  日出入辰刻

  置晨昏分,以一百八十加晨、減昏,為日出入分。各以辰則除,為辰數;餘滿經法,為刻;命辰數子正算外,則日出入辰刻也。

  晝夜刻

  置日入分,以日出分減之,為晝分。用減統法,為夜分。各滿經法,為晝夜刻。

  五夜辰刻

  置昏分,以辰則除,為辰數;經法除,為刻數。命辰數子正算外,即甲夜辰刻也。倍晨分,五約之,為更用分。又五約之,為籌用分。用累加甲夜,滿辰則為辰,滿經法為刻,即各得五夜辰刻也。

  昏曉中星

  置昏分,減去半統,用乘軌率,統法除之,為距中分。盈統法,為度。加午中日躔,為昏中星;減之,為曉中星。

  赤道內外數

  置入曆分,以其日損益率乘之,如統法而一,用損益其下內外數;如不足損,則反損之;內外互命,即得所求赤道內外定數也。

  九服距軌數

  置距岳臺南北里數,以三百六十通之,為步。一千七百五十六除之,用北加、南減二千五百一十三,為其地戴中數以赤道內外定數,內減、外加之,即九服距軌數也。

  九服中晷

  置距軌數,二十五乘之,一百三十七除,為天用分。置之,以二十二乘,六約之,用減四千,為晷法。又以天用分自相乘,如晷法而一,為地用分。相從為晷分,分十為寸,即得其地中晷也。

  九服刻漏

  經法通軌中而半之,用自相乘,如其地戴中數而一;以乘二百六十三,經法除之,為漏法。通軌中於上,置赤道內外數於下,以下減上,餘用乘之;盈漏法,為漏分。赤道內以減、赤道外以加一千六百二十,為其地晨分。減統法,為昏分。置晨昏分,各如岳臺術入之,即得其地日出入辰刻、五夜辰刻、昏曉中星也。

  欽天步月離術

  離率:一十九萬八千三百九十三,九。

  交率:一十九萬五千九百二十七,九十七,五十六。

  離策:二十七,三千九百九十三,九。

  交策:二十七,一千五百二十七,九十七,五十六。

  望策:一十四,五千五百一十,一十四。

  交中:一十三,四千三百六十三,九十八,七十八。

  離朔:一,七千二十七,一十九。

  交朔:二,二千二百九十二,三十,四十四。

  中準:一千七百三十六。

  中限:四千七百八十。

  平離:九百六十三。

  程節:八百。

  月離入曆

  置朔積,以離率去之,餘滿統法為日,即天正常朔加時入曆也。累加象策,盈離策去之,即弦望及次朔入曆也。

  月離朓朒

  置入曆分,以日躔朓朒定數,朓減、朒加之,程節除之,為限數。餘乘所入限損益率,程節而一,用損益其限朓朒為定數。

  朔弦望定日

  各以日躔月離朓朒定數,朓減、朒加朔弦望常分,為定日。定朔加時日入後,則進一日;有交見初則不進。弦望加時日未出,則退一日;日雖出有交見初亦如之。元日有交,則消息定之。定朔與後朔干同者,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

  朔望加時日度

  各置日躔入曆,以日躔月離朓朒定數,朓減、朒加之,為定朔加時入曆。以曆分乘其日損益率,統法而一,損益其下盈縮數,為定數。置定朔曆分,通法約之,以定數盈加、縮減之。各命以冬夏至之宿算外,即所求也。

  月離入交

  置朔積,以交率去之,餘滿統法為日,即天正常朔入交泛日也。以望策累加之,盈交策去之,即望及次朔所入也。各以日躔朓朒定數,朓減、朒加之,為入交常日。置月離朓朒定數,經法乘之,平離而一,朓減、朒加常分,即入交定日也。

  黃道正交月度

  統法通朔交定日,以二百五十四乘之,十九而一。復以統法除,為入交度。用減其朔加時日度,即朔前月離正交黃道宿度也。

  九道宿次

  月離出入黃道六度。變從八節,斜正不同。故月有九道。黃道八節,各有九限。若正交起,八節後第一限之宿,為月行其節第一道。起第二限之宿,為月行其節第二道,即以所起限為正交後第一限。初率八,每限減一,盡九限,末率空。又九限,初率空,每限增一,末率八,殷半交之宿。自後亦九限,初率八,每限減一,末率空。又九限,初率空,每限增一,末率八,復與黃道相會,謂之中交。自中交至正交,亦如之。各置所入限度,以限率乘之,為泛差。其正交、中交前後各九限,以距二至之宿限數乘之。半交前後各九限,以距二分之宿限數乘之:皆如經法而一,為黃道差。在冬至之宿後,正交前後各九限為減,中交前後各九限為加。在夏至之宿後,正交前後各九限為加,中交前後各九限為減。凡月正交後出黃道外,中交後入黃道內。其半交前後各九限,在春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秋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皆以差為加;在春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秋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皆以差為減。四約泛差,以黃道差減之,為赤道差。正交、中交前後各九限,皆以差為加。半交前後各九限,皆以差為減。以黃赤二差加減黃道,為九道宿次;就其分為少、太、半之數。八節各九道,七十二道周焉。

  九道正交月度

  置月離正交黃道宿度;各以所入限率乘之,亦乘其分,經法約之,為泛差。用求黃赤二差,以加減之,即月離正交九道宿度也。

  九道朔月度

  置月離正交九道宿度,以入交度加之,命以九道宿次,即其朔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也。

  九道望月度

  置朔望加時日相距之度,以軌中加之,為加時象積。用加其朔九道月度,命以其道宿次,即所求也。自望推朔,亦如之。

  月離午中入曆

  置朔望月離入曆,加半統,減去定分,各以日躔月離朓朒定數,朓減、朒加之,即所求也。

  晨昏月度

  置其日晨昏分,以定分減之,為前;不足,返減,為後。用乘其日離程,統法而一,滿經法為度,為晨昏前後度。前加、後減加時月,為晨昏月度。

  晨昏象積

  置加時象積,以前象前後度,前減、後加,又以後象前後度,前加、後減之,即所求也。

  每日晨昏月度

  累計距後象離度,以減晨昏象積,為加;不足,反減之,為減。以距後象日數除之,用加減每日離度,為定度。累加晨昏月度,命以九道宿次,即所求。

  月去黃道度

  置入交定日。交中以下,月行陽道;以上,去之,月行陰道:皆以經法通之。用減九百八十,餘以乘之,五百五十六而一,為分;滿經法為度。行陽道,在黃道外;行陰道,在黃道內,即所求月去黃道內外度也。

  日月食限

  置定交行陰陽道日。半交中以下,為交後;以上,用減交中,為交前:皆以統法通之,為距交分。朔視距交分,陽道四千二百一十九、陰道一萬三百八十三以下,日入食限。望視距交分陰陽道皆六千九百九十五以下,月入蝕限。

  日月食甚加時定分

  置朔定分。半統以上,以半統減之;半統以下,用減半統:為距午分。十一乘之,經法而一。半統以下,以減半統;以上,以加朔定分:為日食加時定分。望以其日晨分與一千六百二十相減,餘以二百四十五乘之,三百一十三而一;用減二百四十五,餘以損益望定分,為月食加時定分。

  日食常準

  置中準;與其日赤道內外數相乘,二千五百一十三除,為黃道出入食差。以距午分減半晝分以乘之,半晝分而一;赤道內以減、赤道外以加中準,為日食常準。

  日食定準

  置日躔入曆,以經法通之,三千二百八十七以下,用減三千二百八十七,為二至後;以上,減去三千二百八十七,為二分前。六千五百七十四以上,用減九千八百六十一,為二分後;以上,減去九千八百六十一,為二至前。各三約之,二至前後用減、二分前後用加二千七百七十二,為黃道斜正食差。以距午分乘之,半晝分而一,以加常準,為定準。

  日食分

  以定準加中限,為陰道定準;減中限,為陽道定限。不足減者,反減之,為限外分。視陰道距交分,定準以上,定限以下,為陰道食;即置定限,以距交分減之,為距食分。定準以下,雖曰陰道,亦為陽道食;即加陽道定限,為距食分。其有限外分者,即減去限外分,為距食分。不足減者,不食。其陽道距交分,定限以下,為入定食限;即用減陽道定限,為距食分。各置距食分,皆以四百七十八除,為日食之大分;餘為小分。命大分以十為限;命小分以半及彊弱。

  月食分

  視距交分,中準以下,皆旣;以上,用減食限,為距食分。置之,以五百二十六除,為月食之大分;餘為小分。命大分以十為限;命小分以半及彊弱。

  日食泛用分

  置距食分,一千九百一十二以上,用減四千七百八十;餘自相乘,六萬三千二百七十二除之;以減六百四十七,為泛用分。九百五十六以下,用減一千九百一十二,餘以通法乘之,七百三十五而一;以減五百一十七,為泛用分。九百五十六以上,以距食分自相乘,二千三百六十二除之;用減三百八十七,為泛用分。

  月食泛用分

  置距食分,二千一百四以上,用減五千二百六十;餘自相乘,六萬九千一百六十九除之;以減七百一十一,為泛用分。一千五十二以上,用減二千一百四十;餘,七除之;以減五百六十七,為泛用分。一千五十二以下,以距食分減之;餘自相乘,二千六百五十四而一;用減四百一十七,為泛用分。

  日月初末加時定分

  各置泛用分,以平離乘之,其日離程而一,為定用分。以減朔望定分,為虧初。加之,為復末。加時常分,如食甚術推之,得虧初、復末定分。置初、甚、末定分,各以辰則除之,為辰;經法除之,為刻:即初、甚、末之辰刻也。

  虧食所起

  日食起虧自西,月食起虧自東。其食分少者,月行陽道,則日食偏南,月食偏北;陰道,則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常數也。立春後,立夏前,食分多,則日食偏南,月食偏北;立秋後,立冬前,食分多,則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黃道斜正也。陽道交前,陰道交後,食分多,則日食偏南,月食偏北;陽道交後,陰道交前,食分多,則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九道斜正也。黃道比常數所偏差少,九道比黃道所偏又四分之一:皆據午而言之。若午前午後,一理偏南,一理偏北,及消息所食分數多少,以定初、甚、末之方,即各得所求也。

  帶食出入分

  視其日出入分,在虧初定分已上,復末定分已下,即帶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已下者,以出入分減復末定分,為帶食差。食甚在出入分已上者,以虧初定分減出入分,為帶食差。各置帶食差,以距食分乘之,定用分而一,日以四百七十八、月以五百二十六除,為帶食之大分;餘為小分。

  食入更籌

  各置初、甚、末定分。晨分已下,以昏分加之;昏分已上,昏分減之:皆更用分而一,為更數。餘,籌用分而一,為籌數。

  欽天步五星術

  歲星

  周率:二百八十七萬一千九百七十六,六。

  變率:二十四萬二千二百一十五,六十六。

  曆率:二百六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一,七十八。

  周策:三百九十八,六千三百七十六,六。

  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八十,八十九。

(图表见原文)

  鎮星

  周率:二百七十二萬二千一百七十六,九十。

  變率:九萬二千四百一十六,五十。

  曆率:二百六十二萬九千七百五十九,八十。

  周策:三百七十八,五百七十六,九十。

  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七十九,九十。

(图表见原文)

  太白

  周率:四百二十萬四千一百四十三,九十六。

  變率:四百二十萬四千一百四十三,九十六。

  曆率:二百六十二萬九千七百五十,五十六。

  周策:五百八十三,六千五百四十三,九十六。

  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七十五,二十八。

(图表见原文)

  辰星

  周率:八十三萬四千三百三十五,五十二。

  變率:八十三萬四千三百三十五,五十二。

  曆率:二百六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四十四。

  周策:一百一十五,六千三百三十五,五十二。

  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八十,二十二。

(图表见原文)

  中日中星

  置氣積,以其星周率除之,為周數;不盡為天正中氣積前合。用減歲率,為前年天正中氣後合。如不足減,則加歲率以減之,為次前年天正中氣後合。各以統法約之,為日、為度,即所求平合中日、中星也。置中日,以逐段變日累加之,即逐段中日也。置中星,以逐段變度順加、退減之,即得逐段中星。金水夕伏晨見,皆退變也。

  入曆

  置變率。以周數乘之,以曆率去之,餘滿統法為度。曆中以下,為先;以上,減去曆中,為後:即所求平合入曆。以逐段變曆累加之,得逐段入曆也。

  先後定數

  置入曆分,以其度損益率乘之,經法而一,用損益其下先後數,即所求也。

  常日定星

  置中日中星,各以先後定數,先加、後減之,留用前段先後數,太白順伏見及前順疾次疾後次遲次疾疾、辰星順伏見及前疾後遲,並先減、後加之,即各為其段常日定星。置定星,以其年天正中氣日躔黃道宿次加而命之,得逐段末日加時宿度也。

  盈縮定數

  置常日,如歲中以下,為在盈;以上,減去歲中,餘為在縮:即常日入盈縮曆也。置曆分。以其日損益率乘之,經法而一,用損益其下盈縮數,即得所求也。

  定日

  置常日,以盈縮定數盈減、縮加之,為定日。以其年天正中氣加而命之,即逐段末日加時日辰也。

  入中節

  置定日,以氣策除之,命起冬至,即所入氣日數也。

  平行分

  置定日,以前段定日減之,為日率;定星與前段定星相減,為度率。通度率,以經法乘之,通日率而一,為平行分。

  初末行分

  近伏段與伏段平行分,合而半之,為其段近伏行分。以平行分減之,餘減平行分,為其段遠伏行分。近留段近留行分空。倍平行分為其段遠留行分。其不近伏留段,皆以順行二段平行分,合而半之,為前段末日、後段初日行分。各與其段平行分相減,平行分多,則加平行分;平行分少,則減平行分,即前段初日、後段末日行分。其不近伏留段,退行則以遲段近疾行分,為疾段近遲行分,所得與平行分相減,平行分多,則加之,少則減之:皆為遠遲行分也。

  初行夜半宿次

  置經法,以前段末日加時分減之;餘乘前段末日行分,經法而一;用順加、退減前段末日加時宿度,為其段初行昏後夜半宿度也。

  每日行分

  初末行分相減,為差率。累計其段初行昏後夜半距後段初行昏後夜半日數除之,為日差。半日差,以減多、加少為其段初末定行分。置初定行分,用日差末多則累加、末少則累減,為每日行分。以每日行分順加、退減初行昏後夜半宿度,為每日昏後夜半星所至宿度也。

  先定日昏後夜半宿次

  自初日累計距所求日數,以乘其段日差;末多用加、末少用減初日行分,為其日行分。合初日而半之,以所累計日乘之,用順加、退減其段初行昏後夜半宿次,即所求也。

  欽天步發斂術

  候策:五,五百二十四,四十五。

  卦策:六,六百二十九,三十四。

  外策:三,三百一十四,六十七。

  維策:一十二,一千二百五十八,六十八。

  氣盈:一千五百七十三,三十五。

  朔虛:三千三百九十九,七十二。

  氣候圖

(图表见原文)

  爻象圖

(图表见原文)

  七十二候

  各置中節,即初候也。以候策累加之,即次候也。

  六十四卦

  置中氣,即公卦也。以卦策累加之,即次卦也。置候卦,以外策加之,即外卦也。

  五行用事

  置四立之節而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用事之初也。置四季之節,各以維策加之,即土用事也。

  沒日

  中節分五千六百二十六秒六十五已上者,用減統法,為有沒分。通氣策以乘之,氣盈而一,滿統法為日;用加其氣而命之,即所求沒日也。

  滅日

  常朔分朔虛已下者,為滅分。以朔率乘之,朔虛而一,盈統法為日;用加其朔而命之,即所求滅日也。

  右朴所撰欽天曆經四篇。舊史亡其步發斂一篇,而在者三篇,簡略不完,不足為法。朴曆世旣罕傳,予甞問於著作佐郎劉羲叟,羲叟為予求得其本經,然後朴之曆大備。羲叟好學知書史,尤通於星曆,甞謂予曰:「前世造曆者,其法不同而多差。至唐一行始以天地之中數作大衍曆,最為精密。後世善治曆者,皆用其法,惟寫分擬數而已。至朴亦能自為一家。朴之曆法,揔日躔差為盈縮二曆,分月離為遲疾二百四十八限,以考衰殺之漸,以審朓朒,而朔望正矣。校赤道九限,更其率數,以步黃道,使日躔有常度;分黃道八節,辨其內外,以揆九道,使月行如循環,而二曜協矣。觀天勢之升降,察軌道之斜正,以制食差,而交會密矣。測岳臺之中晷,以辨二至之日夜,而軌漏實矣。推星行之逆順、伏留,使舒亟有漸,而五緯齊矣。然不能宏深簡易,而徑急是取。至其所長,雖聖人出不能廢也。」羲叟之言蓋如此,覽者得以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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